在豆漿里發現一整只小老鼠,驚嚇過度找超市要說法,並叫上電視台記者,豆漿廠家被曝光。廠家看到新聞後,氣憤之余把這位消費者告上了法庭。近日,經過無錫市南長法院的調解,該消費者願意向廠家賠禮道歉,並賠償廠家1元錢。
通訊員 陸芳芳 如山 揚子晚報記者 路若愚
案件回放
李先生在某大型連鎖超市購買了幾袋豆漿,沒想到在一包豆漿里倒出了一只小老鼠,李先生大驚失色,趕緊到超市反映情況,並叫上了電視台記者。後來在協調之下,超市賠償了李先生2500元。然而沒幾天,電視媒體以「豆漿里喝出小老鼠,3.15維權進行時」為題對此事進行了報道。廠家認為李先生的行為已經侵害到他們的名譽,要求李先生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及名譽損失10萬元。
庭審期間,廠家向法庭提供了該廠制作豆漿的工藝視頻介紹,從原材料到密封袋裝的整個生產過程,是在一個封閉的流水線上由機器操作完成的。廠家陳述,在生產流程中有一段成品運輸管道比較細,根本不可能允許一整只老鼠通過。而李先生也承認他是在開啟後的第二天才發現有老鼠的。
法官進行了分頭調解。李先生認為他只是如實地反映了自己所遭遇的情況,面對廠家10萬元的賠償費,他覺得自己有些無辜。法官建議李先生站在廠家的角度進行考慮,了解一下廠家的生產流程,再判斷廠家的主張是否合理,最後李先生經過再三考慮,同意向廠家公開賠禮道歉。之後,法官找了廠家的委托代理人進行談話,廠家表示他們只是為了維護商譽才提起訴訟,如果對方肯賠禮道歉,他們只需要1元的賠償費。最終在法官的協調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先生向廠家表示歉意,並賠償廠家1元錢。
庭後,法官表示,居民提高維權意識是好事,但也不能盲目維權,要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理性維權,而且也要注意維權的方式方法,否則有可能會侵害到他人的名譽,而面臨高昂的賠償費。
律師說法
消費者維權沒想到卻倒貼給廠家名譽損失賠償,這樣的案例真是少之又少。透過這起發生在無錫的案子,可以給我們帶來什麼啟示?對此,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進就如何進行合理合法維權等不同方面進行了剖析。
1 消費者是不是對廠家構成名譽侵權?
王進律師表示,廠家以李先生損害其名譽要求其承擔責任,從新聞報道所提供的信息來看,消費者似乎不存在損害廠家名譽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損害的行為。他在食用的豆漿里發現老鼠後到超市交涉的行為並無不當。如果是超市在運輸儲存中出現的問題,超市方予以賠償無可厚非,如果是生產環節出現的問題,向廠家追加索賠也是可以的。制作豆漿的工藝視頻反映的生產過程不能作為廠家免責的依據,因為產品出現的問題,不僅僅只在生產這一個環節上。
對于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王進律師認為,消費者向電視台進行投訴曝光是他的權利,其本身如果不是提供的虛假信息,也沒有對豆漿生產廠家名譽的影響進行故意和歪曲散布,應當不構成侵權,反之則需承擔相應責任。本案關鍵問題在于老鼠到底是如何出現的,各方都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故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
2 消費者遇到類似問題如何巧妙維權?
據王進律師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原則,消費者索賠應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產品存在缺陷;二是存在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三是損害和產品缺陷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發生糾紛時,消費者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損失,依法維權。消費者維權時應找準維權對象。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作為消費者要正確、及時地搜集並保存證據。根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消費者應從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入手,及時收集並保存「產品缺陷」、「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三個方面證據,確保依法維權成功。就拿本案來說,豆漿當中出現老鼠,消費者在開袋之前是有可能發現的,這個時候就應當固定證據,而不應當將其打開,以免到最後說不清楚。
3 進行監督報道的電視台是否要擔責?
其實,相關電視台的報道也是導致本案出現的一大關鍵性因素,只是相關豆漿生產廠家未對電視台方面提起訴訟。對此,王進律師認為,如果電視台在這起輿論監督報道中,一方面未盡完全核實義務,另一方面又夸大了消費者的投訴內容,從而導致廠家名譽受損,也應當要承擔相應責任。當然,相關方面也需要廠家能夠舉證,且所主張的賠償,也需由廠家提供造成損失的證據。 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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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揚子晚報
[轉貼]市民豆漿里發現老鼠 喊電視台曝光反賠廠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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