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深圳新例 禁城管打人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內地城管(類似小販管理隊)頻傳打人事件,深圳本月起實施「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嚴禁城管粗暴執法,違者將追究其主管的責任。條例同時明定城管的臨時聘用人員,無行政處罰權。
  內地「城管打人」事件,每隔一陣子就會發生,而且不乏「打死人」的例子。湖南臨武縣一名瓜農今年七月進城擺攤,因與城管發生爭執,當場被打死。
  為禁止城管粗暴執法,深圳城管條例中明確規定,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城管的臨時聘用人員,城管條例規定其無行政處罰權,「輔助執法人員可以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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