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新東調查:青年性罪行女方多同意 少女短訊問「想唔想試吓」


【明報專訊】有調查統計新界東內因干犯性罪行而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年個案,發現超過九成犯案者性犯罪時,是在受害人同意下發生,例如有未成年女事主主動向男友發手機短訊,問對方「想唔想試吓」,提議偷嘗禁果,結果男方干犯非法性交。研究認為少女性觀念漸趨開放,青少年往往不認識法律,誤以為只要你情我願,與女友親熱就不會惹上官非。
事主同意非抗辯理由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有關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條文,若事主不足16歲,即使事主同意,也不能構成抗辯理由。至於俗稱「衰十一」、「衰十三」的非法性交,亦不會考慮罪行是否在事主准許下發生。
基督教香港信義會去年協助輔導由沙田、大埔、北區和元朗各警署轉介、觸犯性罪行而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共34人,包括33男1女(年齡由12至17歲),涉及性罪案包括非法性交、非禮和有違公德。數據顯示,有關人數較2009年的24和2010年的30有所上升。
去年所有個案中,犯案者均與受害人相識,主要是情侶關係,亦有小量是同學,還有一名受害人是犯案者直系親人。調查發現當中逾九成、即31宗個案,是獲得受害者准許而干犯性罪行,而2009年和2010年則分別只有33%和50%受害者同意,情况值得關注。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主任竺永洪表示,你情我願的非法性交或非禮案,雙方大多是小情侶。
以往男女朋友涉及非禮或非法性交案,可能是「二人世界」時衝動做錯事,但竺永洪指出,近年有些案件,雙方事前常以手機發出與性有關的短訊調情,互相測試對方底線,早有計劃與對方性交。他更提出有時候是女方作主動,例如有女事主以短訊問男友「想唔想試吓」,結果在約會時發生關係。
專家倡改控其他罪名
竺永洪認為,少女保護自己的意識愈來愈薄弱,青少年也不知道原來「摸一下」未成年女友也構成非禮,認為有需要加強教育。此外,他建議將受害者同意下的非禮罪,改為其他罪名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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