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居港7年」限制 何來歧視?

【經濟日報專訊】新移民來港住滿7年便合資格申請為永久居民,與土生土長港人同等享申請公屋、綜援及公職等權利。日前有團體指政府帶頭歧視新移民,要求取消「居港7年」限制。社會資源有限,分配有先後,7年限制是歧視?道理何在?
社區組織協會及新移民代表前日與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會面,反映新移民受歧視情況,包括居港未滿7年新移民不能申請綜援、公屋、應徵公務員等,指政府政策帶頭歧視新移民,要求取消有關規定,又促政府應立法保障新移民免受歧視。周一嶽回應指不排除研究立法保障新移民免被歧視,但強調難以定義新移民。
據統計處2011年人口普查,本港約有17.1萬名從內地來港但定居未滿7年的新移民,佔全港人口2.5%,年齡中位數為31.5歲。
新移民來港後,並不是立刻擁有永久居民身份,還須符合居港滿7年才有資格申請。
公民優先享福利 國際做法
一旦成為永久居民後,包括可與土生土長港人享同等權利,可申請資助房屋、醫療或其他福利及投票權等。成為永久居民前,則不可能要求一視同仁對待。這些規定並非針對來自某地方來港移民,即使來自其他地方人士,也面對同一規限。
故此,「居港7年」可說是作為區分本地人及非本地人門檻,這是否算歧視?
社會資源有限,政府決定資源分配時,不可能沒有優先次序,要分先後。本地人與社會聯繫性強,其需要應比外來者獲優先照顧,外來者即使有需要,也要先等一等,合情合理!
扶貧委員會關愛基金小組主席羅致光昨向本報指,外地通常區分公民與非公民,前者享有福利明顯比後者多,社會共識優先照顧本土公民,是國際公認做法,故本港永久居民與居民享有福利不同,難說是歧視或不合理。
事實上,外國對移民者也有類似規限,例如美國限制移民居住滿5年後,才可申請社會福利;新加坡則有公民、永久居民(即移民)之分,永久居民不能如公民般可購買一手組屋,子女選擇學校時公民也有優先選擇權利(見表)。這規限背後也是為了先顧及本地人需要。
資源分配上即使本地人優先,但也有其他分配先後條件,如申請資助房屋也要符合年齡或入息限額等要求,分配原則有規有矩,難道又可將之扯上歧視的指控嗎?
誠然,新移民要在本港立足不容易,除要重新適應,與本土居民競爭工作時或會有所輸蝕,融入社區要克服不少困難。與其他社會一樣,本地人對外來移民者難免有融合問題。
香港教育學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學系副系主任周基利上月在本報撰文,從以往研究發現,港人對新移民態度是較為負面的,約五成港人認為新移民人數應減少或減少一點,五成三認為新移民享用本港福利多於對香港貢獻。
資源分配有先後 港人優先
社會對移民的觀感負面較多,但是否嚴重歧視則又是另一回事。新移民要適應新環境、融入當地社區,從來不是易事,正如港人移民他方,也有重新適應問題,若未合資格申領福利或享其他公民權利,也只有努力克服難關。
本港對於新移民融入社會,並非沒有支援,如公屋、綜援等,對於有特別需要的個案會酌情處理,另外,關愛基金發放一筆過津貼時,合資格新移民亦受惠。至於公屋、綜援等皆屬長期福利,社會須有更多考慮,設有居港年期限制也是為顧及合理資源分配。
平心而論,移民是一個個人選擇,有辣有不辣,選擇移民前也應有心理準備,香港人即使移民外地也要捱,這是很多移民的寫照,正所謂「食得鹹魚抵得渴」。
每年約有5萬名新移民來港定居,當中不乏對本港有貢獻的打拼者,社區組織針對基層新移民爭取更多社會關注,無可厚非,但訴求若不合理,不止難獲社會認同,更易予人貪得無厭之感。政府面對這些訴求,更應公正持平處理,秉承資源分配原則,以免激化更大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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