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偷拍裙底公眾露體列性侵犯 現控遊蕩行為不檢

【明報專訊】偷拍行為愈來愈猖獗,本港過去3年每年有超過200宗偷拍案,性罪行條例修訂諮詢文件中,建議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現時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行為,以處理較為嚴重但不構成強姦的侵犯行為,文件建議將現時只能以「遊蕩」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起訴的「偷拍裙底」或「露體」行為,列入新的「性侵犯」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張達明指出,過去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罪行,是從社會道德考慮該行為是否屬「猥褻」,而非以性傷害為焦點,現時「偷拍裙底」、「公眾露體」等行為,更只能用一條不是針對性罪行的條例來檢控,如遊蕩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若在私人地方發生更有可能無從定罪,故反映不到性侵犯的嚴重程度。新修訂則建議擴大性侵犯涵蓋範圍,以保障事主的性自主權。 根據警方數字,今年上半年有131宗偷拍猥褻照片案,2011年則有231宗。偷拍案多會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罪起訴,最高監禁1年,過去亦曾多次有偷拍案最後以「不誠實使用電腦」入罪,去年4月,一名星巴克分店經理在店內用手機偷拍女下屬更衣,並存於公司及家中電腦,最終被判入獄4個月。 婦團盼規管更多性傷害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黃秀容表示,偷拍雖然沒有與受害人有身體接觸,但傷害仍然存在,且有不少個案並非在公眾場合發生,而是在家中等私人地方,被告甚至與事主是親屬關係或相識,對事主侮辱及傷害更大。她認為將偷拍納入性侵犯罪行有助「正名」及起阻嚇作用,亦希望能令更多性傷害行為受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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